体育法研究中心

为我校体育法研究生讲课(刘岩部长,我校兼职教授)

作者:体育部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10-16 阅读数:

 

在政法学当兼职教授好几年了,今天很高兴终于有机会给政法大学“奉献”一次了,还有这么多同学选修这个课实在是感到很高兴!我今天给同学们介绍一下有关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一个背景知识。

我先介绍一下奥林匹克法律事务在我国的地位和研究近况。奥林匹克法律事务在中国大体上是理论研究缺乏,实践积累没有,人才后备不足的情况。国外也有个别学者在研究但也基本不成体系;国内呢,当年我是在国家体育总局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大家知道和中国奥委会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我在那就是做政策法规工作,当时我也没研究,后来参加两次申办,两次申办以后我就留在北京奥组委工作了,我到奥组会之后我才接手对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研究。过去我在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工作虽然作法律事务但是也不研究奥林匹克事务,基本是做立法、行政这方面的事。目前国内学者还很难写好有关奥林匹克法律事务这方面综述性的文章,这跟我们没有研究也是有很大关系的,如果一点实践都没有的话要描述一个学科体系是很难的。国外有些学者研究,但是东西也不足,国外的研究散见于一些法律期刊和体育期刊。国内目前的研究叫体育法研究比较确切,但其中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研究比较缺乏,总的来说还不成气候,去年中国体育法研究会成立了,政法大学有些老师也是里面的理事,我也是。但是关于奥林匹克的研究就很少,目前国内还缺少这样一个研究的阵地,目前体育法的研究都还没有一个交流的园地,那么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研究就更没有了。国外的论文被翻译到我国来的也很罕见,专门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人,我可以毫不谦虚地说目前研究最多的就是奥组委法务部了,因为我们的业务就是这个。当然我们说因为国际奥委会是个非政府组织,他的文件很多就是合同,而合同它本身是不示人的,我们要研究联合国,可以到联合国图书馆去查阅资料,他们每表决一个决议都是公开的,国际奥委会的这些文件包括其法律文件多数是不公开的,那么你不在这个领域,你就拿不到这个合同,这样的话学者们就很难研究,研究起来就比较困难。这就是大体的研究状况。

  现在开始转入正题吧,因为我的讲课就是我的一些工作体会,没有一个统一的教材也没有教案,显然都不很成熟。

  第一个话题将讲一下奥林匹克大家庭内部一个法律体系。国际奥委会自认为是奥林匹克大家庭的家长,对奥林匹克事务他常用大家庭这个概念。对于奥林匹克大家庭狭义的解释是指国际奥委会(LC)、各国和地区奥委会(NOC) 、国际单项体育组织(IF)、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联合会、奥运会的组委会。广义概念还包括奥林匹克运动的商业合作伙伴、广播电视的广播商、还包括一些与奥运会有关的运动员、教练员。多数情况下还是用狭义的概念。那我们先从这个大家庭的家长说起,国际奥委会始终认为自己是这个大家庭的家长,大家知道奥林匹克运动会是从古希腊发展起来的,第一届真正的现代奥运会是1896第一次开的,在这之前成立了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的总部在瑞士洛桑。国际奥委会是个非政府组织(NGO),大家学过国际法都知道只有政府间组织才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那么非政府组织严格说来没有国际法主体地位,也就是说它不能和联合国、国际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相提并论,也不能和万国邮政联盟相提并论,世界卫生组织也是政府间组织,所以我们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台湾以任何名义参加政府间组织,不能作为成员,也不能作为观察员,这是我国的大政方针所决定的。国际奥委会这个非政府组织据我看在所有非政府组织中排在最前列,有人说现在国际上有三大国际组织,一个就是联合国,一个就是国际奥委会,一个就是红十字会。国际奥委会由于它这些年的运作,使他虽然是非政府组织但是有一种政府化的倾向。他跟瑞士联邦政府签了协议,瑞士政府承认他的准国际组织地位。国际奥委会的主席来我国访问通常能见到总理,偶尔能见到胡锦涛,他基本上就享受了政府组织的待遇,当然了他在机场不能铺红地毯,不能检阅仪仗队。你想想咱们世界的法学组织那个能享受这个待遇,我看没有。但国际奥委会在自己的宪章中明确说自己是一个非官方非营利的组织,我们认为它也是。那么非政府组织的表决机制就非常有意思了,我们说政府组织的表决机制基本上是唱名表决,也就是说你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是公开的,联合国安理会也实行举手表决,实际上在表决之前结果都已经基本明了了,因为各国代表在进行发言,无论是在联合国大会上的一般性辩论,还是在安理会上的讨论,每个国家都说了自己的话了,投票只是一个形式而已,因为政府间组织一定要代表所在国说话。可是非政府间组织就不一样,国际奥委会的表决机制基本上都是秘密投票,所以如果他在公开讲话时持A观念,而他在投票时投了B也是可以的,非政府组织的运作就是这样的。第一次北京申办,93年表决,北京当时两票之差输了,当时有人事后说朝鲜啊、谁谁谁没投我们的票,后来我们说讨论那个没有意义,为什么呢?因为当时我们跟悉尼只差两票,只要有一个人投咱们票都平了。现在追究这个都是伪问题,因为投票之前有60多个国家给中国承诺投票,最后咱们得了40几票,说明有20多个人说谎了,既然有20多个说谎的,你选择这一个说谎的就没意义了。这个事过去以后到这次第二次表决的时候,我们也知道了有些人许了愿了,但是我们知道如果能到投票中间就胜利的只有可能是北京,各位就算是不守信用也没有影响了,因为我们国家毕竟经历了8年的变化不再是以前的实力了。93年的奥申委还有专门的打字员,因为大家不能每个人都有一台电脑,那时还有车队,谁要办事就到车队去调车,现在车队就很过时了,领导就给你配车你就自己开就行了。还有我们的申办理念,上次申办时我们提的是“新北京、新奥运”,当时就有人说不好,北京有3000年的建城史,800年的建都史,这叫老北京新奥运啊,我们讨论来讨论去,究竟是要给大家展现北京悠久的历史重要,还是给大家展现一个欣欣向荣、朝气蓬勃的背景重要?当然是后者了。人家对我们的信任来源于什么?不是因为你五千年文明史,而是因为你强大了振奋了,所以叫“新北京,新奥运”。既然国际奥委会是个非政府组织,它是怎么样把这个大家庭的成员弄到一块呢?假如有哪个成员不听话怎么办呢?政府组织有办法,他们可以制裁啊,向联合国不行还可以出兵啊!非政府组织就不好办了,别说军事手段谈不上了,就连制裁都不行,他最大的“制裁”不带你玩了。当年南非在白人种族主义的统治下定了很多种族主义的法令,人就是肤色分等级的,这些种族主义政策和国际奥委会的精神相违背啊,国际奥委会讲究体育不分种族不分国籍要平等,国际奥委会的法律是信奉这个的。因此国际奥委会就通过很多次会议要求南非在体育上要实行种族共融,因为国际奥委会在其他方面没办法管南非,它只能在体育上对南非作出要求。南非不同意,那国际奥委会就断绝了南非参加奥运会的席位,以后哪个国家的体育组织和南非这个国家比赛,国际奥委会就“制裁”他,你也甭来玩了。到了90年代南非的种族主义被推翻建立都种族都民族的国家以后,国际奥委会才取消了对南非的“制裁”,恢复了他的席位。比如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国际奥委会的制度中规定不能使用兴奋剂,你老使用,那就别参加比赛了啊!这些都是最后的手段,那么它一般的正常的关系怎么维持呢?是用契约关系,就是合同。他的合同显然没有什么行政色彩,基本是民商事的,他这个家长跟别人签合同一半都是有利家长的。这北京奥运会有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叫做北京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这合同是2001年6月27号北京拿到了合同文本,就是在投票前十几天,这并不是说给北京特别照顾,在北京拿到文本的时候巴黎、大阪、多伦多也拿到了,一模一样的,大家拿到的都是一样的文本,这个文本后来北京就一个字没改的签下了。大家都很注意合同,合同一个是意思自治,一个是大体上权利义务相当,但是就国际奥委会和北京签署的主办城市合同就我个人看基本是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国际奥委会的权利,一部分是北京奥组委的义务。尽管说这个合同比较苛刻,但我们认为它是办好一届奥运会所必不可少的,而且这个合同不是针对北京而搞的,不是你奥运会在北京主办我就苛刻,给五个申办城市是一样的合同文本,谁胜利了谁签。大家知道当时给了这个城市合同后,这五个城市分别回去研究去了,国际奥委会话说得很好听,说“你们五个城市都可以研究这个合同,有什么意见可以提”,你想想这离投票时间还有十几天的功夫,哪个城市敢说兄弟我不赞成这合同,你给改改吧!因为你国际奥委会显然处于强势地位,你提了他就不要不就完了是吧,这不就是民商事关系嘛。那北京在7月13号投票表决就成功了,成功以后一个小时以后,刘淇代表北京市,袁伟民代表北京奥委会就在这合同上签字了,应该说投票表决成功到签字还有一个多小时,这一个小时大家想想北京敢不敢提出意见说着合同太苛刻了,改改吧?我说是不敢,要是我们不同意,人家说没关系我们再选下一个城市,下面一个城市说我不用修改选我行不行,你说是不是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办法提出修改意见,有人说北京奥申委为什么不提出一个更有利的合同,你说这不是废话吗?争取那个,别人就不让你办了,所以说有些学者们说的话真是特别聪明,但真要做起来那根本就办不成。这个合同很苛刻,但我们认为这是办好奥运会所必需的,它不涉及对我国主权的任何损害,只是民商事合同,表达了一种意思自治。毕竟国际奥委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奥运会,这个经验积累是很丰富的,现在世界上能在一二十年内再办一次奥运会的,我看只有美国。我们知道伦敦这次是申办成功了,伦敦是2012年奥运会的主办者,伦敦上一次主办是1948年,而你想想1948年出生的人到2012年又多大岁数了?法国申办2012年奥运会失败了,法国上一次是1924年办的,也就是说那届奥运会的人到现在基本都不在了。

另外奥林匹克法律体系中还有一部分就是体育仲裁庭(CAS)。他要求奥林匹克中的赛事纠纷都交由体育仲裁庭管,理论上体育仲裁庭和国际奥委会都分别很郑重的表示彼此互不隶属彼此没什么关系。但是我所知道的是体育仲裁庭的办公地点就在国际奥委会的体育博物馆的院里头,起码地点上就说不清,听说他的财政补贴国际奥委会还给呢,它们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说一般你要和国际奥委会发生什么纠纷到体育仲裁庭去仲裁,我个人对胜诉持悲观态度。但是体育仲裁庭的业务不是很广泛,基本上就是兴奋剂等问题,显然他不裁运动技术性问题。在国际体育仲裁庭也有中国籍的仲裁员,但目前看来并没有发挥很大作用,在国际体育仲裁界影响不大。再有呢,据我所掌握的资料,国际体育仲裁庭并不被《纽约公约》所承认,不被各国的法律所承认和执行,但是我会见了CAS秘书长,他说已经纳入公约体系了,但他目前还没给我传过来文件。我倒想知道如果将来他的裁决我国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都不确认,都不执行怎么办,这都是问题,如果真纳入纽约公约就好办了。

在建立国际奥林匹克法律大家庭中,它的另一个主要文件就是《奥林匹克宪章》了,是他所有制度的基础,他要求奥林匹克的成员都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并且奥林匹克宪章要不时地进行修改,修改的时候都不征求各位的意见,好像他修改的频率很高,常常每年都有,但修改常常是程序性的,没有什么实质性修改。国际奥委会的产生机制是逆向选举,就是说现有的委员投票确定新委员,咱们正常的选举是由下级往上选,但是国际奥委会却是逆向选举,就是我们现在有80个委员,第81个委员就是由这80个委员选举产生的,所以说这样选出来的委员很难说是代表他的国家。有可能投票时,委员的选择和委员国籍国政府的态度是不一致的。现在国际奥委会委员大概有一百二三十个,但是它承认的国家奥委会却有200多个,而且有的国家委员有两个到三个,说明世界上有很多国家的人是进不了国际奥委会当委员的。中国最多的时候有三个,现在还剩两个何振梁和于再清,另外中国台北奥委会还有个委员叫吴经国,香港奥委会也有个委员叫霍震霆。

下面我们再说说在奥林匹克大家庭中和中国有关的几个奥委会。一个就是中国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前身就是上个世纪20年的中华体育协进会,后来被国际奥委会承认这就是中国的奥委会,中华体育协进会组织的代表团曾经参加了几次奥运会,比如说洛桑矶奥运会、柏林奥运会、伦敦奥运会,当然了运动成绩没什么好说的,一事无成。那么在解放前夕,中华体育协进会的领导层发生了分裂,有一部分成员跑到台湾了,有一部分留在大陆迎接解放,留在大陆的这些人员和新加入的人员就成立一个新的组织——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50年代被国际奥委会承认为中国的奥委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组织代表团参加了奥运会,那么五星红旗第一次在国际奥委会的赛场上飘起来的时候是什么时候?好多人都回答1984年,那是许海峰为中国赢得第一枚金牌,但是新中国第一次参加奥运会是1952年,那次是赫尔辛基奥运会。50年代初中国的运动技术水平显然跟国际有很大差距,而且我们旅途也很劳顿,而且在苏联换小飞机一路颠簸,还去晚了,所以我们最重要的是在那升起了五星红旗,在国际上确认了新中国的地位,这才是最重要的。这一届奥运会之后是1956年的墨尔本奥运会,正在我国选手积极准备参加墨尔本奥运会的时候,国际奥委会主席布伦戴奇(美国人)极力主张在国际奥委会里要搞两个中国,这是我们断然不能接受的,当时国际奥委会也有中国委员叫董守义,董守义和我国国家体育组织和我国外交部与国际奥委会进行了坚决斗争,要求开除台湾,但是国际奥委会拒绝我们要求,这时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就宣布退出墨尔本奥运会。到了1958年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就宣布与国际奥委会断绝一切关系,同时董守义致信国际奥委会辞职。50年代60年代中国的外交路线渐渐的向左在转,这是我们寄希望于建立一个新的国际体育组织对抗国际奥委会,比如60年代组织的新兴力量运动会,就是亚非拉这些刚独立发展起来的国家组成的运动会,但是这个组织还是难以和国际奥委会抗衡,最后还是结束了。到1971年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恢复了,1979年国际奥委会通过了很著名的文件《名古屋决议》,决定确认设在北京的奥委会为代表中国的奥委会,同时也说设在台北的奥委会改名字改旗改歌可以留在国际奥委会。为什么我们同意呢?因为国际奥委会是个非政府组织,不代表政府,我们说两个中国主要是从政治的角度上考虑的,过去台湾那个叫做中华民国奥委会,那是不行的,现在他改名叫中国台北奥委会,英文名叫Chinese Taibei。台湾运动员在国际比赛中得前几名的机会不是很多,得冠军的机会就更少了,所以说奏歌的机会也不多,但是入场时都必须出现啊,一般大型的运动会咱们都盯得很紧,这个问题都不大,有些小国不太注意这个,而且台北也不断去给人家行贿,这样我们就要非常注意这个“斗争”,不是所有台湾人都愿意祖国统一的,那么我们的体育界出访的时候、参加国际比赛,一般在领导的书包里或秘书的书包里都装着台北奥委会的旗子和歌,一旦发现东道国“出现问题”而推托说不知道或没旗,咱们就拿出来,这就是斗争的策略。香港还在被英国统治的时候香港奥委会就被国际奥委会承认了,回归祖国以后我们继续承认他在国际奥委会中的独立地位,应该说中国奥委会不是香港奥委会的上级,因为根据香港基本法,中国政府管外交和国防,那么体育显然不在中国政府管辖范围之内,所以我们一般把他理解为地区奥委会。澳门奥委会已经成立了,但是国际奥委会至今没有承认,中国奥委会是个体育法人,但是在体育法中却有对中国奥委会的规定,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中对一个社团加以定义规范,这是非常少见的。

这些都是离得远了,现在我在回过头来讲一些我们跟奥运会有关的事务。再讲讲奥运会立法问题。应该说世界各国对奥运会来立法,也不过也就是最近几届奥委会的事。最近几年国际奥委会要求举办国立法的要求是越提越苛刻。最早对国际奥委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文件是《内罗毕公约》,但这个国际公约的参与过几乎就没一个大国,所以国际奥委会也认识到他这个非政府组织的地位,现在他就改为谁办奥运会他就推动那个国家立法。从悉尼奥运会他就要求人家立法,到后来的雅典奥运会也要其立法,现在又要求北京立法。在立法问题上,各国情况不一样,在我国,我们的立法一般指狭义立法,即使是广义立法也不过到地方法规和国务院部分规章。但是有的西方国家,比如警察局长签个命令什么的,他们也叫立法,也就是把我们中国的红头文件在地方也认为是立法,所以国外在立法方面比我们多,中国在立法上比较慎重,这也跟大陆法系的推崇成文法有关。各国为了办好奥运会一般也都会接受国际奥委会的立法要求,现在立法呢主要是悉尼的、雅典的、都林的冬奥会立法,但是范围还是很有限的。中国在申办奥运会时向国际奥委会作出承诺在知识产权方面立法,在申办成功后在2001年11月北京市首先颁布了地方立法——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2年初国务院又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应该说到目前为止我们对国际奥委会在这方面的立法承诺已经满足了。在这以后北京奥委会的立法就相对沉寂下来了,我个人有一个学术上的观点就是国际义务按最低水平履行,这是我个人观点。这本来就是个交易的问题,好比你买一把菜1块钱,你非得给人家3块钱干吗,我们应该把不得8毛就能买下才对啊!但是这个观点好像不被领导认同。到2004年2005年时,我国有些学者开始研究奥运立法了,以律师为代表的学者们就写了一个奥运法律框架论文,并给我打电话说要给我送来,还带来两个记者。律师把这个法律框架除了给我,也给一些记者散发了,这个奥运立法应该说律师有热情、有激情,但是我个人认为他对奥运的熟悉程度太低了,比如他说市政府和奥组委如果为奥运要断绝了交通、征用了什么东西应该给市民补偿,他说这是从民法上的逻辑上推出来的,应该说这从理论上说很合理,但是对奥运会这没有意义价值。那中非论坛占了道路,有个车队要经过,咱们的警车实行交通管制,你说这个怎么给补偿,我们说这是对整个社会有益的事情,怎么给补偿,结果就大炒作说奥运会干扰了市民就应该给补偿,这样你不是在煽动群众吗!现在政府拆房本来就很困难(当然拆房还有很多别的问题),但是为了奥运会要临时断绝交通、临时实行管制要给市民赔偿,那我们认为这个公共利益就无法形成了。在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时,公民的权利会受到有限的限制——就是他在这条马路立刻通过的权利。还有的律师说建议要给奥组委立个法,叫北京奥组委组织法,我说你熟悉不熟悉中国国情啊,奥组委是个事业单位,中国有个事业单位立法的吗?在我国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有组织法,我国有组织法的是很有限的,组织机构的运作通常是由政府的红头文件来制约的,这跟西方国家不同,西方国家每设立一个机构时,随之关于他的章程和组织法立刻就出来了,我国不是这种情况,我国有关政府机关的组织法都不健全,比如都没有财政部组织法、外交部组织法啊!给奥组委这样一个事业单位弄个组织法合适吗?还说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北京市政府组成北京奥组委这违反了国际奥组委的规定,这不净瞎扯吗?中国奥委会和国家体育总局本来就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际奥委会都承认我们的国家体育总局可以代表中国奥委会,结果这些律师说这违反了国际奥委会规定。还有人写文章说北京奥组委是个民事主体不全的法人,还说应该制定法律不允许中央电视台垄断北京奥组委的转播权。第一,我们没说中央电视台要垄断着转播权啊!第二,中央电视台的垄断地位是客观存在的,中央电视台只要遵守奥运会转播规则就行了,它作为中国的最大的独家转播商,它就是由独家转播的权利。还说要是中央电视台转播了,别的台就不能报道了,但是我们说转播权和报道权是两回事,谁说中央电视台转播了,其他台就不能报道了?全场实况转播和新闻报道是两回事啊!因此我们就对这些持消极态度。到2005年底,北京市市政府又搞奥运立法了,这市政府搞奥运立法就和律师搞奥运立法毫无共同之处。这次奥运立法是为了给奥运会创造一个更好的环境,应该说市政府的奥运立法是为了使政府的那只手更长、更硬,利用奥运会加强城市管理的能力,而不是给奥组委立法。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规则可能放宽,有些规则可能变通执行。比如国际奥委会规定对于有传染病、艾滋病的人只要办理签证就应该让其入境而不应该拒绝,按照中国的检疫法,有艾滋病、性病的不能入境,现在的问题是,假如他是艾滋病患者,它在表上不填是艾滋病患者,我们睁一支眼闭一支眼,假如他在上面填了是艾滋病是国际奥委会官员、运动员,我们对国际奥委会的承诺是都让进,这就和我国法律冲突,这些问题才需要用立法来解决。比如我们最近反对养犬的风声很热闹,国际残奥会我们还要办呢,那人家残疾人的导盲犬怎么办呢?导盲犬是可以进公共场所的,可是咱们规定养犬要经过居委会同意,不准进公共场所,那根我国法律冲突,这需要立法。还有就是有很多外国人有外国的驾照,他要在中国开车,我国的法律不承认国际驾照,也不承认外国驾照,外国人来中国开车必须重新考中国驾照,那人家要用车怎么办,是个个给他们雇司机呢,还是不许他们开车呢,还是怎么办?在国外,这是允许,到我们这就不行了。一方面我们遵守国际惯例,但一方面也要遵守中国的法律,解决这个矛盾冲突就用立法解决。这好像和公民赔偿没什么关系吧!

下面咱们讲讲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目前我们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实行多重保护,因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标志并不能严格地对应商标法、著作权法,有些领域是这几个法所无法涵盖的。比如说国际奥委会要求对举办城市加年份进行保护(即北京2008),从商标法上来讲,现在“北京”作为商标注册是不行的,纯数字也不行了,那“北京2008”也不能注册啊,它没新颖性、独创性啊,而且我国的《著作权法》并不保护书名,连书名都不保护怎么保护你这个口号不是口号,短语不是短语的东西。那专利权就更谈不上了,专利得和产品相结合啊!至于其他的知识产权领域,比如新物种什么的,那就更是谈不上了。所以我们就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标志保护这个概念来填补法律缝隙,应该说这是一个比较成功的填补。我国政府实际上也就承认了三个权利人: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北京奥组委。任何一个奥林匹克权利标志都只属于一个权利人,也就是说没有哪个奥林匹克权利标志是两个权利人共有的,另外奥林匹克权利标志由于有了这个立法,一下子就从私权利转变为受公权利保护了,实行了备案制,但是备案和登记注册的法律含义是不一样的,备案不必批准,但备案也要按统一的格式办理。应该说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基本上不会再出新的奥林匹克标志,新的标志基本由北京奥组委出了。奥林匹克标志从形态上划分一共有四类:一类是图案图形类标志,比如国际奥组委的五环,中国奥组委的中国印,北京奥申委的中国结,中国奥委会的长城五环等等;一类是专有名称标志,比如说奥运会这三个字,奥运这两个字以及国际奥组委、中国奥委会、北京奥组委这些名称等等;一类是文字口号类标志,比如“北京2008”,“更快、更高、更强”,“新北京、新奥运”,“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等等;一类是旗帜歌曲类标志。在奥林匹克标志方面我们除了适用这个法规外,我们还实行其他方面的多重保护,比如说会徽,我们除了作为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外,还作为商标注册了;比如吉祥物我们同时还作了版权登记;同时我们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也进行了商标注册。但是国际奥委会还提出了其他一些立法要求,目前我们还难以达到。北京奥委会工作条例有这么一条叫“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大家看看“严格遵守”和“认真履行”有层次差别的。我对奥林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国际上对知识产权通行的保护还是有一定去别的,国际奥委会对专利保护并不着急,首先体育技术、器材的专利他本身就不在奥委会,他在专利上比较感兴趣的就是那火炬,另外他对于有外形的,有艺术性的专利比较感兴趣。此外我觉得也不应该把奥林匹克权利标志的法律搞得全而又全,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为商业目的和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否则作为侵权。这你要不为商业目的呢?你要为教学科研、新闻的目的呢?自然就不存在许可的问题。

下面我们讲讲奥林匹克中合同的事务。我们说奥林匹克事务中最主要的链条就是合同了,国际奥委会跟我们签订的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而当发生冲突时我们还不能按传统上按有利于接受方的利益解释,通常发生矛盾时,都是按照国际奥委会的利益解释的,这和通常的合同是不一样的。那么奥组委还要和别人签合同啊,这样的合同才是奥组委法务部最主要的业务,在这些合同里我们有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叫义务传递。我们也要大量的买东西、组东西,这必然产生大量的合同,其中最具有奥运会特色的就是他的义务传递,我们跟国际奥组委的很多条款就是通过义务传递来传递给下面的合同商,否则的话这违约的责任都是我们的了,这是不行的。有些人老在讨论北京办奥运是赔钱啊挣钱啊,我们说我们办奥运会首先国际奥委会给我们钱了,那我们的每一个违约国际奥委会都有可能会扣我们钱,那为了保障我们这钱不被扣,我们就得跟下边跟我们签合同的人说你们也得守约啊。比较典型的合同叫做反隐形市场的条款,这是在我们的采购合同里大量出现的条款,我就先简单的说一下,一伙我还会具体说一下隐形市场的概念。比如咱们北京奥组委和别人签合同买椅子,签了合同钱货两清了,那这时他跟别人说他把椅子卖给奥组委了,这实际上是一个事实陈述,就好像电视广告上说什么什么油是人民大会堂专用油一样,但是你要是真像这么说了,奥组委就该跟你急了,因为我们在合同中规定了,在奥组委解散之前你不能对外说这椅子卖给我们了,这就是反隐形市场条款。隐形市场就是说你不是奥运会的赞助商,你通过宣传使得别人误认为你是奥运会的赞助商,与奥运会有联系。国际奥委会要求我们在这方面立法,我国目前没有做出积极响应。隐形市场不是我国法律现行的概念,就我个人来说隐形市场在商业策划中是个高水平的策划,应该说隐形市场目前不违法,但是缺少些职业道德。另外在知识产权方面,奥组委非常强硬地、单方要求人家或通过合同,或通过承诺,或通过其他的什么法律文件把权利全部转移给奥组委,因为我们跟国际奥委会有约定,在北京奥委会结束时,我们必须把全部知识产权全部转移给国际奥委会,如果我们现在拿不到这个知识产权,那我们日后就无法转移给国际奥委会了,所以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特殊条款也比较跋扈。我们征会徽征吉祥物,这都是知识产权中最敏感的东西,我们在发送征书时我们同时附了一张知识产权转让承诺函,凡是给我们寄稿的就得把这个转让承诺书填好了贴在信封外头,只有这样我们才开这个信封,否则这个信就被退回去了。还有就是关于外观设计的,你说他缩小到多大比例就不具有著作权了,我们说鸟巢在一比多少的图纸是有著作权的,这个图纸不断的缩小假如说缩小到一张邮票上,那么邮票上的鸟巢的设计师还拥有知识产权吗?比如再缩小到一个黑点都辨别不出来是个鸟巢时还有知识产权吗?可能这些问题已经超出奥运会的一般法律问题了,我个人认为知识产权有个几何尺度问题。

再来说一下纠纷解决。国际奥委会希望我们把纠纷都送到国际体育仲裁庭那去解决,在它没要求的情况下,比如我们刚才说得买椅子的事,我们一般搁在仲裁那,奥组委选择仲裁比较多,因为我们知道奥组委的存续期是很短的,如果这么短时间内还要大那么官司,我看恐怕打不完。应该说奥组委不太积极愿意打官司,但奥组委从不怕打官司,因为我们的风险防范做得还是比较严谨的。我们主要是协助工商来处理这些案子,我们一年内大概要协助工商处理三四百件这样的案子,在这些行政执法里,目前发生了一起诉我们的案子,最后这个起诉我们的人热热闹闹开场,又悄无声息的放弃了。这个案子报纸上也有报道,湖南省汉寿县的工商局查到了南京大学出版社违规使用奥林匹克体育标志的一批书,之后工商局就请是我们国际奥组委、北京奥组委有没有授权他使用这些标志,我们就答没授权,然后汉寿县工商局就给开了罚单罚14万块钱。南京大学既不打行政诉讼也不走行政复议就把钱给交了,一年之后他到南京中院去告北京奥组委,说北京奥组委给汉寿县工商局出示的文件损害了他的名誉。收到法院传单后,我们也就积极准备,我们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法人就是如实回答了工商机关的提问,而且这文件也没公开发表过,我们认为我们没有侵害他的名誉,我们认为这就是南京大学想制造舆论而已,后来他也就自动撤诉了,应该说北京奥组委法律防范意识非常强。

下面我在介绍一下市场开发中的法律问题。奥组委的经费国际奥委会大概给十亿美元,但是国际奥委会给的钱我们不能用于盖场馆等基本建设,主要用于运动员的吃住等,因此北京奥组委通过市场开发来赚钱。亚运会有集资部,集资是大伙凑钱,大家直接从工资里扣钱支持奥运会。这次我们不是这样办的,这次北京奥组委从来没有动员过国内的居民给奥组委捐钱,北京奥组委也收到了很多捐款,北京奥组委一律不给宣传,因为我们宣传了一个就等于号召别人来捐款,现在国家富裕了,我们不需要大家的捐款了。市场开发和集资不一样,是进行交易,就是你给北京奥组委钱,北京奥组委给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这是个交易,是个商务安排、合同契约关系,不是白用不是白给钱,那么赞助和捐赠是不一样的,赞助是有回报的。奥运会的赞助和亚运会全运会的集资还有不一样的地方,集资中也有赞助商,奥运会实行场地无广告政策,就是奥组委给你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但是你怎么使用这个知识产权就要靠你自己去运作了。在市场开发方面奥组委就有一套计划,包括赞助、特许和捐赠。今天我们集中谈谈赞助,赞助里分为几个类型,一个是合作伙伴,第二是赞助商,第三是独家赞助商,第四是供应商,他们分别给奥组委不同的资金支持,获得不同的知识产权使用权力,前面两级权利比较大,后面两个权利就比较小。要想当我们的合作伙伴大概从4000多万美元谈起,成为我们合作伙伴的都是国内外的最著名企业,比如大众汽车、阿迪达斯、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银行、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赞助商大约从1000多万美元开始谈,主要是海尔、燕京等。在我们合作伙伴的上面还有一级那是国际奥委会的合作伙伴,这不是由我们谈的,国际奥委会合作伙伴的钱大约分给我们一半,我们谈成一个合作伙伴大约交国际奥委会5%到7%,国际奥委会的钱也是从赞助商那来的。我们再跟赞助商谈的时候主要依据的法律文件是这么几类:首先是征集文件,然后进行协议谈判,有一个赞助协议,第二个文件是标志使用许可合同,第三个是现金等价物供应合同,其中现金等价物的计价原则是谈判的要点,比如我现在的手机费是移动提供的,他当然不希望你用套餐啊,他把不得希望你用最贵的啊,当然我们也不能把企业的利润都乍干,我们毕竟在法律上还是一个合作关系。

下面我再说一下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就是买纪念物、服装、领带等等,特许经营一般都是中小企业来做,我们主要是从中抽取特许权费,最多不超过15%。特许的企业没有宣传自己企业的权利,赞助商、合作伙伴他们可以宣传自己企业说和奥运会有关系,但特许期也不行,那这样就出现一个悖论,就是特许企业要不要在商品上写上自己名字,如果写上了就算宣传了,那要不写名字那不是“三无”产品了吗?这在这个问题上有关部门也有不同的意见,但是我们法律部认为应该实行中国的法律,因为我国法律不允许三无产品,应该写上企业名字。还有就是特许商品还涉及到一个专利问题,比如你这个奥林匹克标志印在左边是一个专利,那我印在右边也是一个专利,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了文件说“不是奥林匹克权利人提出的,涉及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专利申请,一律不予受理”。比如一个人设计一条领带把奥运会会的会徽印在上面申请专利,这将会被驳回,因为你不是这个会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2003年的一起事件引得舆论界哗然,南方都市时报刊登了一条报道说北京奥组委只重视版权和商标而不重视专利,使得专利被抢注了,损失几十亿元。事实上这个事情第一是瞎说,第二从法律逻辑上也建立不起来这种说法,首先我们根据刚才的文件得知,如果不是奥林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他是申请不下来这个专利的,第二呢,这个专利是无限多的,北京奥组委不可能把这些专利权注了,此外我们当时发布会徽还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就出现这种谣言,我们说注册一个专利最快也要八个月的时间,显然这个谣言是不可信的,由于这些条件我们就开了记者招待会澄清这个事情,后来“有关北京奥组委专利被抢注”这件事被评为2004年十大假新闻之一。

另外还有就是商标的客体所有人对产品的质量担保承不承担责任的问题。比如说羽毛球拍上面印着奥组委的标志,那么这个拍子假如说在使用时出了故障,我们奥组委要不要承担责任,我认为按照我国的技术质量监督法的规定是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但是也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奥组委承担责任,这个学术界可以讨论,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跟我们打官司,因为我们出的都是衣服、鞋子、帽子之类的东西,还没有什么易动的东西,凡是有风险的那些特殊产品我们一般都不生产,所以目前还没有出现这个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大家可以研究研究。

再一个问题就是供应商和采购对象的区别。刚才我以买椅子为例进行反隐形市场的介绍,而北京奥组委说的供应商是指给北京奥组委赞助,获得北京奥组委同意他使用知识产权的这样一个级别的供应商,那么我们给他买椅子的那个企业我们说是我们的采购对象,所以说采购对象不允许他自称为供应商。

再有呢,我讲一下侵权行为和隐形市场的区别。我们说的侵权行为主要就是指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而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我们认为的隐形市场就是他没有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但是他使人误解为他跟奥林匹克有关系,比如说他不用奥林匹克标志,但他用奥林匹克的电视画面跟他的广告坐在一起;再比如说,我们这家企业他不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他让他的员工穿着本企业标志的服装,卖500张票坐在奥运会的会场里,摄像机来回扫,那不是也相当于做广告了吗?那人家说我们没使用你奥林匹克标志啊,我们没侵权啊?我现在对隐形市场的解释是北京奥组委的观点,国际奥委会的隐形市场是把侵权和我们认为的隐形市场合并在一起总称为隐性市场。

我在奥组委工作这么多年感觉最困难的就是国际上的规则和中国法律之间的冲突。再提一个花絮性的知识,就是残奥会的知识产权都没有纳入奥林匹克的知识产权保护里头去,残奥会的组委会也是我们,残奥会的知识产权我们基本上是按特殊标志保护条例来保护的。为什么我们没有纳入呢?因为我们说残奥会的商标的价值和侵权性都比较小,目前还没有听说谁侵残奥会的权利的。在奥林匹克侵权行为中,直接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图案的侵权行为逐渐在减少,目前侵权上升的呢是使用文字口号、专有名词类的行为。

好了,今天的讲课到这了,谢谢大家!